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
【政策類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稅種】個人所得稅
【優惠內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範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西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並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個人股東獲得轉增的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股東轉讓股權並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於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在股東轉讓該部分股權之前,企業依法宣告破産,股東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後沒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資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尚未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不予追徵。
【享受主體】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個人股東
【申請條件】
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指註冊在中國境內實行查賬徵收的、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産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
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股東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繼續按照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不適用財稅〔2015〕116號通知規定的分期納稅政策。
備案後享受分期納稅優惠:
企業轉增股本涉及的股東需要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由企業于發生股權獎勵、轉增股本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分期繳稅備案手續。
辦理轉增股本分期繳稅,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納備案表(轉增股本)》、上年度及轉增股本當月企業財務報表、轉增股本有關情況説明等。
納稅人分期繳稅期間需要變更原分期繳稅計劃的,應重新制定分期繳稅計劃,由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報送《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納備案表》。
【申報時點】
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由企業于發生股權獎勵、轉增股本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分期繳稅備案手續,備案後即可分期申報繳納。
【申報方式】
企業代扣代繳:企業在填寫《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時,應將納稅人取得轉增股本情況單獨填列,並在“備註”欄中註明“轉增股本”字樣;
納稅人在分期繳稅期間取得分紅或轉讓股權的,企業應及時代扣轉增股本尚未繳清的個人所得稅,並於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辦理材料】
備案應提供的資料:
1.《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納備案表(轉增股本)》。
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原件查驗後退回。
3.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複印件。
4.上年度及轉增股本當月企業財務報表。
5.轉增股本有關情況説明。
【政策依據】(見表6-1)
表6-1
序號 |
政策名稱 |
涉及條款 |
發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連結 |
備註 |
1 |
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
第三條 |
2015年10月23日 |
全文有效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890/content.html |
|
2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 |
第二條、第三條 |
2015年11月16日 |
全文有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588/content.html |
|
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稅收政策
【政策類型】行業性政策
【涉及稅種】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增值稅
【優惠內容】
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産、土地,免征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上述孵化服務是指為在孵對象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資訊技術、鑒證諮詢服務。
【享受主體】
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國家備案眾創空間。
【申請條件】
1.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當單獨核算孵化服務收入。
2.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認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教育部門另行發佈;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認定和管理辦法由省級科技、教育部門另行發佈。
上述在孵對像是指符合前款認定和管理辦法規定的孵化企業、創業團隊和個人。
【申報時點】
增值稅: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對應申報期內自行申報享受。
根據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申報。
【政策依據】(見表6-2)
表6-2
序號 |
政策名稱 |
涉及條款 |
發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連結 |
備註 |
1 |
關於繼續實施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號) |
全文 |
2023年8月28日 |
執行期限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12298/content.html |
|
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政策
【政策類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稅種】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優惠內容】
增值稅:
1.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以下稱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
2.對單位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按金融商品轉讓政策規定徵免增值稅。
3.自試點開始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營基金過程轉机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
4.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委託境內公司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
1.對企業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轉讓股票差價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紅利所得政策規定徵免企業所得稅。
2.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規定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3.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視同轉讓或持有據以發行創新企業CDR的基礎股票取得的權益性資産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徵免企業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
1.自試點開始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自試點開始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對個人投資者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實施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具體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的相關規定執行,由創新企業在其境內的存托機構代扣代繳稅款,並向存托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明細申報。對於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在境外已繳納的稅款,可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以及雙邊稅收協定(安排)的相關規定予以抵免。
【享受主體】
增值稅:個人投資者、單位投資者、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企業所得稅:企業投資者、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個人所得稅:個人投資者。
【申請條件】
1.創新企業CDR,是指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21號)規定的試點企業,以境外股票為基礎證券,由存託人簽發並在中國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
2.試點開始之日,是指首只創新企業CDR取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發行批文之日。
【政策依據】(見表6-3)
表6-3
序號 |
政策名稱 |
涉及條款 |
發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連結 |
備註 |
1 |
關於繼續實施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中國證監會公告2023年第22號) |
全文 |
2023年8月21日 |
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11074/content.html |
|
2 |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21號) |
全文 |
2018年3月30日 |
|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03/30/content_5278689.htm |
|
科普單位門票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
【政策類型】行業性政策
【涉及稅種】增值稅
【優惠內容】
2027年12月31日前,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科普單位、開展科普活動的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
【申請條件】
科普單位,是指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對公眾開放的天文館(站、臺)、氣象臺(站)、地震臺(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對公眾開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動,是指利用各種傳媒以淺顯的、讓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向普通大眾介紹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知識,推廣科學技術的應用,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
【申報時點】
根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對應申報期內自行申報享受。
【政策依據】(見表6-4)
表6-4
序號 |
政策名稱 |
涉及條款 |
發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連結 |
備註 |
1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0號) |
第三條 |
2023年9月22日 |
全文有效;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14174/content.html |
|
2 |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3) |
第一條第二十八款 |
2016年3月23日 |
全文有效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752/content.html |
|
3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3號) |
第三條 |
2018年6月5日 |
部分有效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436/content.html |
|
4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 |
第三條 |
2021年3月22日 |
部分有效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142/content.html |
|
第六部分 全産業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