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
研發機構採購設備增值稅政策
【政策類型】行業類政策
【涉及稅種】增值稅
【優惠內容】
對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採購國産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
【享受主體】內資研發機構、外資研發中心
【申請條件】
適用採購國産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政策的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包括:
1.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科技體制改革過程轉机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2.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3.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業技術中心。
4.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含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5.科技部核定的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所屬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核定的本級政府所屬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
6.科技部會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核定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
7.工業和資訊化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技術類)。
8.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專科及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以教育部門戶網站公佈名單為準)。
9.符合財政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1號第二條規定的外資研發中心。
10.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和學校。
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研發費用標準: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於8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於800萬美元。
2.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於80人。
3.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於2 000萬元。
外資研發中心須經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上述條件進行資格審核認定。具體審核認定辦法見財政部商務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1號附件1。
【申報時點】
採購國産設備之日(以發票開具日期為準)次月1日起的增值稅各納稅申報期。
【申報方式】符合條件的企業自行申報
【辦理材料】
1.退稅資格審核認定資料。研發中心申請採購國産設備退稅資格,應提交以下材料:
(1)研發中心採購國産設備退稅資格申請書和審核表。
(2)研發中心為獨立法人的,應提交外商投資資訊報告回執或企業批准證書或設立、變更備案回執,及營業執照複印件;研發中心為非獨立法人的,應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商投資資訊報告回執或企業批准證書或設立、變更備案回執,及營業執照複印件。
(3)驗資報告及上一年度審計報告複印件。
(4)研發費用支出明細、設備購置支出明細和清單以及通知規定應提交的材料。
(5)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名冊(包括姓名、工作崗位、勞動合同期限、聯繫方式)。
(6)審核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退稅備案資料。研發機構享受採購國産設備退稅政策,應于首次申報退稅時,持以下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備案手續:(1)符合現行規定的研發機構資質證明資料。(2)內容填寫真實、完整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表》。
本辦法下發前,已辦理採購國産設備退稅備案的研發機構,無需再次辦理備案。
3.退稅資料。已備案的研發機構應在退稅申報期內,憑下列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採購國産設備退稅:(1)《購進自用貨物退稅申報表》。(2)採購國産設備合同。(3)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依據】(見表3-1)
表3-1
序號 |
政策名稱 |
涉及條款 |
發文 日期 |
有效日期 |
連結 |
備註 |
1 |
關於研發機構採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商務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1號) |
全文 |
2023年8月28日 |
全文有效;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具體從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取得退稅資格的次月1日起執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12300/content.html |
最新政策 |
2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
第一條、附件1 |
2021年3月15日 |
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148/content.html |
|
3 |
財政部 商務部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研發機構採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1號) |
全文 |
2019年11月11日 |
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266/content.html |
已延長,詳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
4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研發機構採購國産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0號) |
全文 |
2023年12月26日 |
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20670/content.html |
|
二、企業所得稅
企業投入基礎研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政策類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稅種】企業所得稅
【優惠內容】
對企業出資給非營利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以下簡稱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用於基礎研究的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實際發生額在稅前扣除,並可按100%在稅前加計扣除。
對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接收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機構基礎研究資金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出資方:企業。
接收方: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
【申請條件】
企業享受稅前扣除和100%稅前加計扣除的條件:
1.資金接收方是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包括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具體要求如下。
(1)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是指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科研機構和公辦高等學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屬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
(2)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
①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在民政部門登記,並取得《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
②對於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其《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記載的業務範圍應屬於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成果轉讓、科技諮詢與服務、科技成果評估範圍。對業務範圍存在爭議的,由稅務機關轉請縣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對於民辦非營利性高等學校,應取得教育主管部門頒發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記載學校類型為“高等學校”。
③經認定取得企業所得稅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
(3)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是指國家和地方政府設立的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管理的自然科學基金。
2.資金用途必須是用於基礎研究的支出,具體要求如下:
基礎研究是指通過對事物的特性、結構和相互關係進行分析,從而闡述和檢驗各種假設、原理和定律的活動。具體依據以下內容判斷:
(1)基礎研究不預設某一特定的應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為獲得關於現象和可觀察事實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識,可針對已知或具有前沿性的科學問題,或者針對人們普遍感興趣的某些廣泛領域,以未來廣泛應用為目標。
(2)基礎研究可細分為兩種類型,一是自由探索性基礎研究,即為了增進知識,不追求經濟或社會效益,也不積極謀求將其應用於實際問題或把成果轉移到負責應用的部門。二是目標導向(定向)基礎研究,旨在獲取某方面知識、期望為探索解決當前已知或未來可能發現的問題奠定基礎。
(3)基礎研究成果通常表現為新原理、新理論、新規律或新知識,並以論文、著作、研究報告等形式為主。同時,由於基礎研究具有較強的探索性、存在失敗的風險,論文、著作、研究報告等也可以體現為試錯或證偽等成果。
上述基礎研究不包括在境外開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3.企業出資基礎研究應簽訂相關協議或合同,協議或合同中需明確資金用於基礎研究領域。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條件: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要求同上。
【申報時點】
第二、第三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
【申報方式】符合條件的企業自行申報
【辦理材料】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留存備查資料:
企業和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管理單位應將相關資料留存備查,包括企業出資協議、出資合同、相關票據等,出資協議、出資合同和出資票據應包含出資方、接收方、出資用途(註明用於基礎研究)、出資金額等資訊。
【政策依據】(見表3-2)
表3-2
序號 |
政策名稱 |
涉及條款 |
發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連結 |
備註 |
1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投入基礎研究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2號) |
全文 |
2022年9月30日 |
全文有效;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000/content.html |
|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政策類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稅種】企業所得稅
【優惠內容】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委外研發:企業委託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研發費用並計算加計扣除,受託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託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託方與受託方存在關聯關係的,受託方應向委託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的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上述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託方與受託方存在關聯關係的,受託方應向委託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合作研發: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集中研發:企業集團根據生産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集中研發的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權利和義務相一致、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發費用的分攤方法,在受益成員企業間進行分攤,由相關成員企業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創意設計活動: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産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按照相關政策規定進行稅前加計扣除。創意設計活動是指多媒體軟體、動漫遊戲軟體開發,數字動漫、遊戲設計製作;房屋建築工程設計(綠色建築評價標準為三星)、風景園林工程專項設計;工業設計、多媒體設計、動漫及衍生産品設計、模型設計等。
【享受主體】
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七類行業企業外(詳見申請條件)。
【申請條件】
1.研發活動範圍: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産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
2.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企業允許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具體範圍包括:(1)人員人工費用;(2)直接投入費用;(3)折舊費用;(4)無形資産攤銷;(5)新産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製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6)其他相關費用;(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3.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活動包括:(1)企業産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採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産品、服務或知識等;(3)企業在商品化後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援活動;(4)對現存産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品質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4.不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行業包括:(1)煙草製造業;(2)住宿和餐飲業;(3)批發和零售業;(4)房地産業;(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6)娛樂業;(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為準,並隨之更新。
5.會計核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適用於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徵收並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産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6.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合同需在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其中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由委託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委託、受託方均在上海市的,可選擇一方登記。
根據《技術合同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政字〔2000〕63號)第六條規定:未申請認定登記和未予登記的技術合同,不得享受國家對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規定的稅收、信貸和獎勵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申報時點】
第二、第三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
【申報方式】
符合條件的企業自行申報。企業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和年度納稅申報時,通過填報申報表相關行次即可享受優惠。
【辦理材料】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見表3-3)
表3-3
序號 |
政策名稱 |
涉及條款 |
發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連結 |
備註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
第三十條 |
|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193018/content.html |
|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
第九十五條 |
|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0/c5194417/content.html |
|
3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7號) |
全文 |
2023年3月26日 |
全文有效;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1978/content.html |
將符合條件行業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為制度性安排長期實施 |
4 |
財政部 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企業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
全文 |
2018年6月25日 |
全文有效;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434/content.html |
|
5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
全文 |
2015年11月2日 |
部分有效;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882/content.html |
廢止第二條中“企業委託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
6 |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於優化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公告2023年第11號) |
全文 |
2023年6月21日 |
全文有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09840/content.html |
|
7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
全文 |
2018年4月25日 |
全文有效;適用於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辦理工作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795/content.html |
|
8 |
關於印發《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字〔2000〕63號) |
全文 |
2000年2月16日 |
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
| |
9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21年第28號) |
全文 |
2021年9月13日 |
部分條款失效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995/content.html |
|
10 |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 |
|
|
全文有效 |
https://www.mca.gov.cn/images3/www/file/201711/1509495881341.pdf |
|
設備、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政策類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稅種】企業所得稅
【優惠內容】
企業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享受主體】所有企業
【申請條件】
享受固定資産一次性稅前扣除的設備、器具: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産(以下簡稱固定資産);所稱購進,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産包括購進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産;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産,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産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確定單位價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産,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確定單位價值。
固定資産購進時點按以下原則確認: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産,除採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票開具時間確認;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産,按固定資産到貨時間確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産,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
享受固定資産一次性稅前扣除的時間節點:固定資産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會計處理:企業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其資産的稅務處理可與會計處理不一致。
其他:企業根據自身生産經營核算需要,可自行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未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以後年度不得再變更。
【申報時點】
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
【申報方式】
符合條件的企業自行申報。企業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和年度納稅申報時,通過填報申報表相關行次即可享受優惠。
【辦理材料】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留存備查資料:
1.有關固定資産購進時點的資料(如以貨幣形式購進固定資産的發票,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固定資産的到貨時間説明,自行建造固定資産的竣工決算情況説明等)。
2.固定資産記賬憑證。
3.核算有關資産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差異的臺賬。
【政策依據】(見表3-4)
表3-4
序號 |
政策名稱 |
涉及條款 |
發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連結 |
備註 |
1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7號) |
全文 |
2023年8月18日 |
全文有效;政策執行期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12306/content.html |
最新政策 |
2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 |
全文 |
2018年8月23日 |
全文有效;政策執行期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819/content.html |
|
3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
全文 |
2018年4月25日 |
全文有效;適用於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辦理工作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795/content.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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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外購軟體縮短折舊或攤銷年限政策
【政策類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稅種】企業所得稅
【優惠內容】
企業外購的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産或無形資産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産或無形資産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享受主體】所有企業
【申請條件】
1.外購軟體。
2.在會計上核算為固定資産或無形資産。
【申報時點】
稅會處理一致的,預繳享受;稅會處理不一致的,匯繳享受。
【申報方式】
企業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和年度納稅申報時,通過填報申報表相關行次即可享受優惠。
【辦理材料】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留存備查資料:
1.固定資産的功能、預計使用年限短于規定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證明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説明。
2.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擬採用的方法和折舊額的説明,外購軟體擬縮短折舊或攤銷年限情況的説明。
3.購入固定資産或軟體的發票、記賬憑證。
【政策依據】(見表3-5)
表3-5
序號 |
政策名稱 |
涉及條款 |
發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連結 |
備註 |
1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産業和積體電路産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
第七條 |
2012年4月20日 |
條款有效;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4290/content.html |
|
2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
全文 |
2018年4月25日 |
全文有效;適用於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辦理工作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795/content.html |
|
三、個人所得稅
由國家級、省部級以及國際組織對科技人員頒發的科技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
【政策類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稅種】個人所得稅
【優惠內容】
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技術方面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科技獎金獲獎人員
【申請條件】
科技獎金由國家級、省部級、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
【申報時點】按月或按次
【申報方式】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申報
【辦理材料】
申報享受稅收減免,無需報送資料。
留存備查資料:科技人員獎勵公示材料、獎勵公示結果文件等相關資料。
【政策依據】(見表3-6)
表3-6
序號 |
政策名稱 |
涉及條款 |
發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連結 |
備註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
第四條第一項 |
2018年8月31日 |
全文有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193028/content.html |
|
四、進口稅收
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政策
【政策類型】行業性政策
【涉及稅種】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優惠內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進口國內不能生産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出版物進口單位為科研院所、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進口用於科研、教學的圖書、資料等,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免稅進口商品實行清單管理,詳見《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十四五”期間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稅清單(第一批)的通知》(財關稅〔2021〕44號)。
【享受主體】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出版物進口單位。
【申請條件】
1.科技部核定的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中央級科研院所(含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圖書館、研究生院)。省級(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下同)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和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的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省級、地市級科研院所(含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圖書館、研究生院)。
2.科技部核定的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3.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的國家産業創新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
4.工業和資訊化部核定的國家製造業創新中心、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技術類)。
5.科技部核定的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科研機構已轉制為企業或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和機構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已轉制為企業或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6.科技部會同民政部核定或者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民政、財政、稅務部門和社會研發機構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享受政策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符合科技部和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規定的社會研發機構(新型研發機構)基本條件。(2)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的要求,在民政部或省級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3)資産總額不低於300萬元。(4)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指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專業技術人員)在20人以上,且佔全部在職人員的比例不低於60%。
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和社會研發機構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的事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享受政策的事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應符合科技部和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規定的事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新型研發機構)條件。
7.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和外資研發中心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的外資研發中心。享受政策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研發費用標準: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於8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於800萬美元。(2)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於80人。(3)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於2 000萬元。
8.教育部核定的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專科及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及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校、異地辦學機構。
9.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和省級、地市級、縣級黨校(行政學院)。
10.文化和旅遊部核定的省級以上公共圖書館。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和公共圖書館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的省級、地市級公共圖書館。
11.中央宣傳部核定的具有出版物進口許可的出版物進口單位。
【申請時點】貨物申報進口前
【申請方式】
符合條件的單位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核確認手續。
【辦理材料】
1.《進出口貨物徵免稅申請表》。
2.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國家機關設立文件、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等證明材料。
3.進出口合同、發票以及相關貨物的産品情況資料。
4.出版物進口單位還應提供免稅進口圖書、資料銷售對象屬於下列科研院所、學校、圖書館、黨校(行政學院)的承諾書。
【政策依據】(見表3-7)
表3-7
序號 |
政策名稱 |
涉及條款 |
發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連結 |
備註 |
1 |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十四五”期間支援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23號) |
全文 |
2021年4月15日 |
全文有效;有效期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114/content.html |
|
2 |
財政部 中央宣傳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業和資訊化部 民政部 商務部 文化和旅遊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十四五”期間支援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24號) |
全文 |
2021年4月16日 |
全文有效;有效期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110/content.html |
|
3 |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十四五”期間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稅清單(第一批)的通知(財關稅〔2021〕44號) |
全文 |
2021年10月29日 |
全文有效;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076/content.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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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稅費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房産土地免征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
【政策類型】行業性政策
【涉及稅種】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優惠內容】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的房産、土地,免征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
【申請條件】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的認定標準,由科技部會同財政部、中編辦、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需要書面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申明其性質,按規定進行設置審批和登記註冊,並由接受其登記註冊的科技行政部門核定,在執業登記中註明“非營利性科研機構”。
【申報時點】
根據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申報。
【申報方式】
科技行政部門審批和登記註冊,符合條件的企業自行申報。
【辦理材料】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應按規定申報享受免稅政策,並將執業登記材料、房産土地權屬資料、房産原值資料、房産土地租賃合同等留存備查,稅務部門依法加強後續管理。
【政策依據】(見表3-8)
表3-8
序號 |
政策名稱 |
涉及條款 |
發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連結 |
備註 |
1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5號) |
第二條 |
2001年2月9日 |
部分條款有效;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680/content.html |
|
延長轉制科研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執行期限政策
【政策類型】行業性政策
【涉及稅種】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優惠內容】
對經國務院批准的原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242個科研機構和建設部等11個部門(單位)所屬134個科研機構轉机為企業的科研機構和進入企業的科研機構,從轉制註冊之日起5年內免征科研開發自用土地、房産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産稅政策執行到期後,再延長2年期限。
【享受主體】
轉制科研機構
【申請條件】
經國務院批准的原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242個科研機構和建設部等11個部門(單位)所屬134個科研機構轉机為企業的科研機構和進入企業的科研機構。地方轉制科研機構可參照執行上述優惠政策。參照執行的轉制科研機構名單,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和公佈。
【申報時點】
根據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申報。
【申報方式】
符合條件的企業自行申報
【辦理材料】
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並將執業登記材料、不動産權屬證明、房産原值、房産土地租賃合同等資料留存備查,稅務部門依法加強後續管理。
【政策依據】(見表3-9)
表3-9
序號 |
政策名稱 |
涉及條款 |
發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連結 |
備註 |
1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轉制科研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05〕14號) |
全文 |
2005年 3月8日 |
部分有效;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014/content.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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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研究與試驗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