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
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
【政策類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稅種】增值稅
【優惠內容】
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符合條件的增值稅納稅人
【申請條件】
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是指財稅〔2016〕36號附件1《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註釋》中“轉讓技術”“研發服務”範圍內的業務活動。技術諮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業務活動。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者受託方)根據技術轉讓或者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者委託方)掌握所轉讓(或者委託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者技術開發的價款應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
【申報時點】根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對應申報期內自行申報享受
【申報方式】符合條件的企業自行申報
【辦理材料】
備案程式。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並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政策依據】(見表4-1)
表4-1
序號 |
政策名稱 |
涉及條款 |
發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連結 |
備註 |
1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
附件3第一條第二十六項 |
2016年3月23日 |
條款有效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752/content.html |
|
2 |
財稅〔2016〕36號附件1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註釋 |
|
2016年3月23日 |
條款有效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752/content.html |
|
二、企業所得稅
企業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政策類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稅種】企業所得稅
【優惠內容】
企業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享受主體】以技術成果入股的企業
【申請條件】
1.投資方為企業的,應當為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企業。
2.技術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電腦軟體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3.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是指納稅人將技術成果所有權讓渡給被投資企業、取得該企業股票(權)的行為。
【備案時點】投資完成後首次預繳申報時
【申報方式】備案享受
【辦理材料】
企業適用遞延納稅政策的,應在投資完成後首次預繳申報時,將相關內容填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詳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附件5)。
【政策依據】(見表4-2)
表4-2
序號 |
政策名稱 |
涉及條款 |
發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連結 |
備註 |
1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
第三條 |
2016年9月20日 |
全文有效;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666/content.html |
|
2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 |
第二條 |
2016年9月28日 |
相關條款有效;自2016年9月1日起實施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681/content.html |
|
企業非貨幣性資産對外投資企業所得稅分期納稅政策
【政策類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稅種】企業所得稅
【優惠內容】
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産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産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以非貨幣性資産對外投資的居民企業
【申請條件】
非貨幣性資産:是指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貨幣性資産以外的資産。
【申報時點】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申報方式】
企業應在非貨幣性資産轉讓所得遞延確認期間每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填報相應行次,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貨幣性資産投資遞延納稅調整明細表》。
【辦理材料】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留存備查資料:
企業應將股權投資合同或協議、對外投資的非貨幣性資産(明細)公允價值評估確認報告、非貨幣性資産(明細)計稅基礎的情況説明、被投資企業設立或變更的工商部門證明材料等資料留存備查,並單獨準確核算稅法與會計差異情況。
【政策依據】(見表4-3)
表4-3
序號 |
政策名稱 |
涉及條款 |
發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連結 |
備註 |
1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産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 |
全文 |
2014年12月31日 |
全文有效;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980/content.html |
|
2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産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 |
全文 |
2015年5月8日 |
全文有效;適用於2014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540/content.html |
|
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政策類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稅種】企業所得稅
【優惠內容】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發生技術轉讓的居民企業
【申請條件】
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
1.技術轉讓的範圍,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電腦軟體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
其中:專利技術,是指法律授予獨佔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非簡單改變産品圖案的外觀設計。
2.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符合上述規定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佔許可使用權以及5年以上非獨佔許可使用權的行為。
3.技術轉讓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其中,境內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登記,跨境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商務部門認定登記,涉及財政經費支援産生技術的轉讓,需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審批。居民企業技術出口應由有關部門按照商務部、科技部發佈的《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商務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號)進行審查。
居民企業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4.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申報時點】
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
【申報方式】部門備案或審批,符合條件的企業自行申報
【辦理材料】
企業辦理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企業所得稅優惠,主要留存材料包括:
1.所轉讓的技術産權證明。
2.企業發生境內技術轉讓:
(1)技術轉讓合同(副本);
(2)技術合同登記證明;
(3)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
(4)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3.企業向境外轉讓技術:
(1)技術出口合同(副本);
(2)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或技術出口許可證;
(3)技術出口合同數據表;
(4)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
(5)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6)有關部門按照商務部、科技部發佈的《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出具的審查意見。
4.轉讓技術所有權的,其成本費用情況;轉讓使用權的,其無形資産費用攤銷情況。
5.技術轉讓年度,轉讓雙方股權關聯情況。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政策依據】(見表4-4)
表4-4
序號 政策名稱 涉及條款 發文日期 有效日期 連結 備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自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有效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193018/content.html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條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有效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0/c5194417/content.html 3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第一條 2015年10月23日 全文有效;自2015年10月1日起執行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890/content.html 4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82號) 全文 2015年11月16日 全文有效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594/content.html 5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 全文 2010年12月31日 全文有效;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594/content.html 6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 全文 2009年4月24日 部分有效;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045/content.html 7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全文 2018年4月25日 全文有效;適用於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辦理工作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795/content.html
三、個人所得稅
高新技術企業技術人員股權獎勵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
【政策類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稅種】個人所得稅
【優惠內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範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西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並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享受主體】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人員
【申請條件】
相關技術人員,是指經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批准獲得股權獎勵的以下兩類人員:
1.對企業科技成果研發和産業化作出突出貢獻的技術人員,包括企業內關鍵職務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開發項目的負責人、對主導産品或者核心技術、工藝流程作出重大創新或者改進的主要技術人員。
2.對企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經營管理人員,包括主持企業全面生産經營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企業主要産品(服務)生産經營合計佔主營業務收入(或者主營業務利潤)50%以上的中、高級經營管理人員。
企業面向全體員工實施的股權獎勵,不得按上述稅收政策執行。
股權獎勵,是指企業無償授予相關技術人員一定份額的股權或一定數量的股份。
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實行查賬徵收、經省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申報時點】按月或按次
【申報方式】
企業代扣代繳:
1.企業在填寫《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時,應將納稅人取得股權獎勵情況單獨填列,並在“備註”欄中註明“股權獎勵”字樣。
2.納稅人在分期繳稅期間取得分紅或轉讓股權的,企業應及時代扣股權獎勵尚未繳清的個人所得稅,並於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辦理材料】
1.辦理股權獎勵分期納稅的企業備案資料:
(1)《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納備案表(股權獎勵)》;
(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
(3)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
(4)相關技術人員參與技術活動的説明材料;
(5)企業股權獎勵計劃;
(6)能夠證明股權或股票價格的有關材料;
(7)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的説明;
(8)最近一期企業財務報表1份。
2.代扣代繳申報時填報《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
【政策依據】(見表4-5)
表4-5
序號 |
政策名稱 |
涉及條款 |
發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連結 |
備註 |
1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
第四條 |
2015年10月23日 |
全文有效;涉及條款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890/content.html |
|
2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 |
全文 |
2015年11月16日 |
全文有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588/content.html |
股權獎勵的計稅價格 |
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減徵個人所得稅政策
【政策類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稅種】個人所得稅
【優惠內容】
依法批准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的科技人員
【申請條件】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包括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和高校、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
1.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和高校是指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科研機構和公辦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屬科研機構和高校。
2.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科研機構和高校。
(1)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在民政部門登記,並取得《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2)對於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其《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記載的業務範圍應屬於“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成果轉讓、科技諮詢與服務、科技成果評估”範圍。對業務範圍存在爭議的,由稅務機關轉請縣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對於民辦非營利性高校,應取得教育主管部門頒發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記載學校類型為“高等學校”。
(3)經認定取得企業所得稅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
科技人員享受優惠政策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科技人員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中對完成或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應按規定公示有關科技人員名單及相關資訊(國防專利轉化除外),具體公示辦法由科技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制定。
2.科技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電腦軟體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3.科技成果轉化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向他人轉讓科技成果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現金獎勵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三年(36個月)內獎勵給科技人員的現金。
4.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轉化科技成果,應當簽訂技術合同,並根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在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進行審核登記,並取得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應健全科技成果轉化的資金核算,不得將正常工資、獎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享受稅收優惠。
【申報時點】按月或按次
【申報方式】單位代扣代繳
【辦理材料】
1.備案材料:《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個人所得稅備案表》。
2.留存備查材料:(1)單位資質材料(《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等);(2)科技成果轉化技術合同;(3)科技人員現金獎勵公示材料;(4)現金獎勵公示結果文件等相關資料自行留存備查。
3.發放現金獎勵代扣代繳時:填報《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
【政策依據】(見表4-6)
表4-6
序號 |
政策名稱 |
涉及條款 |
發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連結 |
備註 |
1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號) |
全文 |
2018年5月29日 |
全文有效;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440/content.html |
|
2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0號) |
全文 |
2018年6月11日 |
全文有效;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806/content.html |
|
職務科技成果轉化股權獎勵遞延納稅政策
【政策類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稅種】個人所得稅
【優惠內容】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獲獎人
【申請條件】
科研機構是指按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和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關於科研事業單位機構設置審批事項的通知》(中編辦發〔1997〕14號)的規定設置審批的自然科學研究事業單位機構。
高等學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大學、專門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
享受優惠政策的科技人員必須是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在編正式職工。
【申報時點】
授(獲)獎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申報方式】獎勵單位備案並留存備查
【辦理材料】
備案材料:《科技成果轉化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備案表》。
獎勵單位留存備查材料:技術成果價值評估報告、股權獎勵文件及其他證明材料。
【政策依據】(見表4-7)
表4-7
序號 政策名稱 涉及條款 發文日期 有效日期 連結 備註 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45號) 第三條 1999年5月27日 相關條款有效;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734/content.html 2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5號) 全文 1999年7月1日 全文有效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304/content.html
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
【政策類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稅種】個人所得稅
【優惠內容】
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享受主體】以技術成果入股的個人
【申請條件】
1.技術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電腦軟體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2.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是指納稅人將技術成果所有權讓渡給被投資企業、取得該企業股票(權)的行為。
【申報時點】按次或按年
【申報方式】備案享受
【辦理材料】
被投資公司應于取得技術成果並支付股權之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詳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附件3)、技術成果相關證書或證明材料、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協議、技術成果評估報告等資料。
實行遞延納稅期間,扣繳義務人應于每個納稅年度終了後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情況年度報告表》(詳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附件4)。
【政策依據】(見表4-8)
表4-8
序號 政策名稱 涉及條款 發文日期 有效日期 連結 備註 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第三條 2016年9月20日 全文有效;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666/content.html 2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 第一條第五款第三項 2016年9月28日 相關條款有效;自2016年9月1日起實施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681/content.html
四、其他稅費
專利收費減免優惠政策
【政策類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費種】專利收費相關子項目
【優惠內容】
停徵專利收費(國內部分)中的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代理機構、代理人委託關係的變更),《專利合作條約》(PCT)專利申請收費(國際階段部分)中的傳送費。對於繳費期限屆滿日在2018年7月31日(含)前的上述費用,應按現行規定繳納。
對符合《專利收費減繳辦法》(財稅〔2016〕78號)有關條件的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專利年費的減繳期限由自授權當年起6年內,延長至10年內。對於2018年7月31日(含)前已准予減繳的專利,作如下處理:處於授權當年起6年內的,年費減繳期限延長至第10年;處於授權當年起7-9年的,自下一年度起繼續減繳年費直至10年;處於授權當年起10年及10年以上的,不再減繳年費。
對進入實質審查階段的發明專利申請,在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答覆期限屆滿前(已提交答覆意見的除外)主動申請撤回的,可以請求退還50%的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
【享受主體】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
【申請條件】
申請享受減繳優惠的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國家智慧財産權局請求減繳上述收費:
1.上年度月均收入低於5 000元(年6萬元)的個人。
2.上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0萬元的企業。
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單位為共同專利申請人或者共有專利權人的,應當分別符合前款規定。
【申請時點】
減繳申請費的請求應當與專利申請同時提出,減繳其他收費的請求可以與專利申請同時提出,也可以在相關收費繳納期限屆滿日兩個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規定時限提交減繳請求的,不予減繳。
【申請方式】通過專利事務服務系統提交專利收費減繳請求
【辦理材料】
個人請求減繳專利收費的:
1.收費減繳請求書(在收費減繳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本人上年度收入情況)。
2.所在單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證明。
3.無固定工作的,提交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縣級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關於其經濟困難情況證明。
企業請求減繳專利收費的:
1.收費減繳請求書(在收費減繳請求書中如實填寫經濟困難情況)。
2.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複印件。
3.在匯算清繳期內,企業提交上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複印件。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
法人證明材料複印件。
【政策依據】(見表4-9)
表4-9
序號 政策名稱 涉及條款 發文日期 有效日期 連結 備註 1 關於停徵和調整部分專利收費的公告(國家智慧財産權局公告2018年第272號) 全文 2018年6月15日 自2018年8月1日起執行 2 關於停徵免征和調整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7號) 第三條 2018年4月12日 自2018年8月1日起執行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8-12/31/content_5440056.htm?ivk_sa=1023197a 3 關於印發《專利收費減繳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78號) 全文 2016年7月27日 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http://www.mof.gov.cn/gp/xxgkml/szs/201608/t20160803_2510603.htm 4 關於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5號) 第二條 2019年5月8日 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
申請費、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年費和復審費減免政策
【政策類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費種】
1.申請費(不包括公佈印刷費、申請附加費)。
2.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
3.年費(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十年內的年費)。
4.復審費。
【優惠內容】
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個人或者單位的,減免85%。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單位為共同專利申請人或者共有專利權人的,減免70%。
【享受主體】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
【申請條件】
1.上年度月均收入低於5 000元(年6萬元)的個人。
2.上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0萬元的企業。
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
【申報時點】
申請人須在費減備案審批“合格”之後提出費減請求,才能獲得費用減繳。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只能請求減繳尚未到期的收費;請求最遲應在相關費用繳納期限屆滿日兩個半月之前提出。
【申報方式】
自2023年1月26日起,專利收費減繳資格的備案人應當首先在“專利業務辦理系統”實名辦理用戶註冊手續後,才能辦理專利收費減繳資格備案。
【辦理材料】
1.個人:身份證正反面+收入證明/身份證明。
(1)在職個人:所在單位出具的上一年度收入證明。
(2)無固定工作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縣級民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關於其經濟困難情況證明。例如:①縣級以上社保部門出具的工資收入證明。②由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縣級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證明無固定工作或者無收入。
(3)退休個人:上一年度銀行代發養老金流水。
(4)服刑人員:由所在監獄出具的證明材料、法院出具的刑事判決書或其他能表明服刑人員身份的證明。
(5)在校學生:所在學校出具的學生證明、教育部學籍線上驗證報告或其他能表明學生身份的證明。
(6)未成年人:身份證件資訊可明顯判斷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不提交其他證明。
2.企業。
(1)公司:加蓋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複印件(封面與每一頁主表均要蓋公章)。
(2)分公司:分公司由公司匯總納稅,可以由總公司出具證明,説明該分公司納稅的情況。
(3)個人獨資企業:加蓋企業公章的上年度投資人的個人所得稅生産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複印件。
(4)合夥企業:加蓋企業公章的上年度所有合夥人的個人所得稅生産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或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複印件。
(5)農民專業合作社:加蓋企業公章的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複印件。
3.其他。
(1)在匯算清繳期內,可以提交上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複印件。
(2)對於費減備案當年(自然年)成立的新企業,應當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可以不提交《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對於非費減備案當年成立的企業,若由稅務部門出具證明,證明該企業稅務登記證是當年新辦理的,可以不提交《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4.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證明材料複印件(加蓋公章)。
【政策依據】(見表4-10)
表4-10
序號 |
政策名稱 |
涉及條款 |
發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連結 |
備註 |
1 |
關於印發《專利收費減繳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78號) |
全文 |
2016年7月27日 |
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
http://www.mof.gov.cn/gp/xxgkml/szs/201608/t20160803_2510603.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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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關於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5號) |
第二條 |
2019年5月8日 |
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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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國家智慧財産權局關於調整專利收費減繳條件和商標註冊收費標準的公告(智慧財産權局公告第316號) |
第一條 |
2019年6月28日 |
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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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成果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