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主体】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申请条件】
1.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 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享受财税〔2018〕55号政策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申报时点】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情况说明;
(4)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政策依据】(见表1-1)
表1-1
序号 |
政策名称 |
涉及条款 |
发文 |
有效日期 |
链接 |
备注 |
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
全文 |
2018年 5月14日 |
部分有效;本通知规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446/content.html |
|
2 |
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
全文 |
2023年8月1日 |
全文有效;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10455/content.html |
|
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
全文 |
2018年7月30日 |
全文有效;本公告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所得税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817/content.html |
|
4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 |
全文 |
2005年11月15日 |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 |
5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
全文 |
2014年8月21日 |
全文有效;自2014年8月21日起施行 |
| |
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全文 |
2018年4月25日 |
全文有效;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795/content.html |
|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主体】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申请条件】
1.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2.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3.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4.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①最新文件为《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②最新文件为《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时点】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需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等相关材料。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未上市等]说明。
【政策依据】(见表1-2)
表1-2
序号 |
政策名称 |
涉及条款 |
发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链接 |
备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第三十一条 |
|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193018/content.html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第九十七条 |
|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0/c5194417/content.html |
|
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
全文 |
2009年4月30日 |
部分有效;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048/content.html |
本法规第四条废止 |
4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 |
全文 |
2005年11月15日 |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 |
5 |
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
全文 |
2016年1月29日 |
全文有效;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
https://www.most.gov.cn/xxgk/xinxifenlei/fdzdgknr/fgzc/gfxwj/gfxwj2016/201602/t20160205_123998.html |
|
6 |
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
全文 |
2016年6月22日 |
全文有效;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
https://www.most.gov.cn/xxgk/xinxifenlei/fdzdgknr/fgzc/gfxwj/gfxwj2016/201606/t20160629_126169.html |
|
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全文 |
2018年4月25日 |
全文有效;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795/content.html |
|
8 |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 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 |
全文 |
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
2015年10月28日根据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 |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5/n812198/n813086/c1207019/content.html |
|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主体】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申请条件】
1.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 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享受财税〔2018〕55号政策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申报时点】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享受优惠需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情况说明;
(4)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5.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时间、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分配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合伙创业投资企业提供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合伙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
【政策依据】(见表1-3)
表1-3
序号 |
政策名称 |
涉及条款 |
发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链接 |
备注 |
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
全文 |
2018年5月14日 |
部分有效;本通知规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446/content.html |
|
2 |
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
全文 |
2023年8月1日 |
全文有效;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10455/content.html |
|
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
全文 |
2018年7月30日 |
全文有效;本公告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所得税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817/content.html |
|
4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 |
全文 |
2005年11月15日 |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 |
5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
全文 |
2014年8月21日 |
全文有效;自2014年8月21日起施行 |
| |
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全文 |
2018年4月25日 |
全文有效;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795/content.html |
|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主体】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申请条件】
1.所称满2年是指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申报时点】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需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等相关材料。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未上市等]说明。
5.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6.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政策依据】(见表1-4)
表1-4
序号 |
政策名称 |
涉及条款 |
发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链接 |
备注 |
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
第一条 |
2015年10月23日 |
全文有效;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890/content.html |
|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
全文 |
2015年11月16日 |
全文有效;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589/content.html |
|
3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 |
全文 |
2005年11月15日 |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 |
4 |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 科技部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 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 |
全文 |
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
2015年10月28日根据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 |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5/n812198/n813086/c1207019/content.html |
|
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全文 |
2018年4月25日 |
全文有效;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795/content.html |
|
在特定区域内开展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
【政策类型】试点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对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
【申请条件】
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要求,并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申报时点】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见表1-5)
表1-5
序号 |
政策名称 |
涉及条款 |
发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链接 |
备注 |
1 |
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3号) |
全文 |
2021年9月8日 |
全文有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2111/t460790.html |
|
2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 |
全文 |
2005年11月15日 |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 |
3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
全文 |
2014年8月21日 |
全文有效;自2014年8月21日起施行 |
| |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全文 |
2018年4月25日 |
全文有效;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795/content.html |
|
二、个人所得税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该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主体】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
【申请条件】
1.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 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享受财税〔2018〕55号政策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申报时点】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
【申报方式】个人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个人合伙人优惠办理材料:
1.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送《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同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
2.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每个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送《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3.个人合伙人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政策依据】(见表1-6)
表1-6
序号 |
政策名称 |
涉及条款 |
发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链接 |
备注 |
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
全文 |
2018年5月14日 |
部分有效;本通知规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446/content.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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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
全文 |
2023年8月1日 |
全文有效;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10455/content.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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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3号) |
全文 |
2018年7月30日 |
全文有效;本公告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所得税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817/content.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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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 |
全文 |
2005年11月15日 |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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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
全文 |
2014年8月21日 |
全文有效;自2014年8月2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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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主体】天使投资个人
【申请条件】
1.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 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享受财税〔2018〕55号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申报时点】按次
【申报方式】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1.投资抵扣备案。
天使投资个人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注: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备查资料:
(1)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
2.投资抵扣申报。
(1)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2)在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后,若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时,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应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清算时应提供:《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3.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4.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时,扣缴义务人、天使投资个人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5.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应办理情况登记,需提供《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政策依据】(见表1-7)
表1-7
序号 政策名称 涉及条款 发文日期 有效日期 链接 备注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全文 2018年5月14日 部分有效;本通知规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446/content.html 2 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全文 2023年8月1日 全文有效;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10455/content.html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3号) 全文 2018年7月30日 全文有效;本公告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所得税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817/content.html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
【核算方式】
1.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1)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业投资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2)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业投资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2.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业投资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业投资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3.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申请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创业投资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申报时点】按年或按次
【申报方式】备案享受,单位代扣代缴
【办理材料】
备案材料:《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扣缴申报材料:
1.《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2.《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见表1-8)
表1-8
序号 |
政策名称 |
涉及条款 |
发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链接 |
备注 |
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
全文 |
2019年1月10日 |
全文有效;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358/content.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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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 |
全文 |
2023年8月21日 |
全文有效;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11078/content.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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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 |
全文 |
2005年11月15日 |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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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
全文 |
2014年8月21日 |
全文有效;自2014年8月2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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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创业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