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
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类政策
【涉及税种】增值税
【优惠内容】
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享受主体】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
【申请条件】
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
1.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2.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5.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6.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7.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8.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9.符合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10.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 000万元。
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具体审核认定办法见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附件1。
【申报时点】
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的增值税各纳税申报期。
【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1.退税资格审核认定资料。研发中心申请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
(1)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申请书和审核表。
(2)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或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或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3)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4)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以及通知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5)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
(6)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退税备案资料。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手续:(1)符合现行规定的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2)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本办法下发前,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研发机构,无需再次办理备案。
3.退税资料。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1)《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2)采购国产设备合同。(3)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见表3-1)
表3-1
序号 |
政策名称 |
涉及条款 |
发文 日期 |
有效日期 |
链接 |
备注 |
1 |
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
全文 |
2023年8月28日 |
全文有效;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12300/content.html |
最新政策 |
2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第一条、附件1 |
2021年3月15日 |
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148/content.html |
|
3 |
财政部 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 |
全文 |
2019年11月11日 |
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266/content.html |
已延长,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
全文 |
2023年12月26日 |
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20670/content.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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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出资方:企业。
接收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
【申请条件】
企业享受税前扣除和100%税前加计扣除的条件:
1.资金接收方是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具体要求如下。
(1)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等学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2)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①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②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③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3)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
2.资金用途必须是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具体要求如下:
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具体依据以下内容判断:
(1)基础研究不预设某一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可针对已知或具有前沿性的科学问题,或者针对人们普遍感兴趣的某些广泛领域,以未来广泛应用为目标。
(2)基础研究可细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即为了增进知识,不追求经济或社会效益,也不积极谋求将其应用于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二是目标导向(定向)基础研究,旨在获取某方面知识、期望为探索解决当前已知或未来可能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
(3)基础研究成果通常表现为新原理、新理论、新规律或新知识,并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形式为主。同时,由于基础研究具有较强的探索性、存在失败的风险,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也可以体现为试错或证伪等成果。
上述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3.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应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中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条件: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求同上。
【申报时点】
第二、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政策依据】(见表3-2)
表3-2
序号 |
政策名称 |
涉及条款 |
发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链接 |
备注 |
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
全文 |
2022年9月30日 |
全文有效;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000/content.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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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委外研发: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合作研发: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集中研发: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享受主体】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七类行业企业外(详见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
1.研发活动范围: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2.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允许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3)折旧费用;(4)无形资产摊销;(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3.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包括:(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4.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包括:(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为准,并随之更新。
5.会计核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合同需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其中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委托、受托方均在上海市的,可选择一方登记。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申报时点】
第二、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见表3-3)
表3-3
序号 |
政策名称 |
涉及条款 |
发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链接 |
备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第三十条 |
|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193018/content.html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第九十五条 |
|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0/c5194417/content.html |
|
3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
全文 |
2023年3月26日 |
全文有效;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1978/content.html |
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
4 |
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
全文 |
2018年6月25日 |
全文有效;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434/content.html |
|
5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
全文 |
2015年11月2日 |
部分有效;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882/content.html |
废止第二条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
6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
全文 |
2023年6月21日 |
全文有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09840/content.html |
|
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全文 |
2018年4月25日 |
全文有效;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795/content.html |
|
8 |
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63号) |
全文 |
2000年2月16日 |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28号) |
全文 |
2021年9月13日 |
部分条款失效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995/content.html |
|
10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
|
|
全文有效 |
https://www.mca.gov.cn/images3/www/file/201711/1509495881341.pdf |
|
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享受主体】所有企业
【申请条件】
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设备、器具: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时间节点: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其他: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申报时点】
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政策依据】(见表3-4)
表3-4
序号 |
政策名称 |
涉及条款 |
发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链接 |
备注 |
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
全文 |
2023年8月18日 |
全文有效;政策执行期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12306/content.html |
最新政策 |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
全文 |
2018年8月23日 |
全文有效;政策执行期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819/content.html |
|
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全文 |
2018年4月25日 |
全文有效;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795/content.html |
|
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享受主体】所有企业
【申请条件】
1.外购软件。
2.在会计上核算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申报时点】
税会处理一致的,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
【申报方式】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
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外购软件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
3.购入固定资产或软件的发票、记账凭证。
【政策依据】(见表3-5)
表3-5
序号 |
政策名称 |
涉及条款 |
发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链接 |
备注 |
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第七条 |
2012年4月20日 |
条款有效;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4290/content.html |
|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全文 |
2018年4月25日 |
全文有效;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795/content.html |
|
三、个人所得税
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科技奖金获奖人员
【申请条件】
科技奖金由国家级、省部级、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
【申报时点】按月或按次
【申报方式】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申报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科技人员奖励公示材料、奖励公示结果文件等相关资料。
【政策依据】(见表3-6)
表3-6
序号 |
政策名称 |
涉及条款 |
发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链接 |
备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第四条第一项 |
2018年8月31日 |
全文有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193028/content.html |
|
四、进口税收
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免税进口商品实行清单管理,详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财关税〔2021〕44号)。
【享受主体】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出版物进口单位。
【申请条件】
1.科技部核定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中央级科研院所(含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含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
2.科技部核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3.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4.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定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5.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6.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享受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科技部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规定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2)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3)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4)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享受政策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应符合科技部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条件。
7.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享受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 000万元。
8.教育部核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校、异地办学机构。
9.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级、地市级、县级党校(行政学院)。
10.文化和旅游部核定的省级以上公共图书馆。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公共图书馆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省级、地市级公共图书馆。
11.中央宣传部核定的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
【申请时点】货物申报进口前
【申请方式】
符合条件的单位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办理材料】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3.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4.出版物进口单位还应提供免税进口图书、资料销售对象属于下列科研院所、学校、图书馆、党校(行政学院)的承诺书。
【政策依据】(见表3-7)
表3-7
序号 |
政策名称 |
涉及条款 |
发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链接 |
备注 |
1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
全文 |
2021年4月15日 |
全文有效;有效期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114/content.html |
|
2 |
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 |
全文 |
2021年4月16日 |
全文有效;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110/content.html |
|
3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财关税〔2021〕44号) |
全文 |
2021年10月29日 |
全文有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076/content.html |
|
五、其他税费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申请条件】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认定标准,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中编办、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需要书面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科技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申报时点】
根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申报。
【申报方式】
科技行政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执业登记材料、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政策依据】(见表3-8)
表3-8
序号 |
政策名称 |
涉及条款 |
发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链接 |
备注 |
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
第二条 |
2001年2月9日 |
部分条款有效;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680/content.html |
|
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享受主体】
转制科研机构
【申请条件】
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地方转制科研机构可参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参照执行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
【申报时点】
根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申报。
【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执业登记材料、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房产土地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政策依据】(见表3-9)
表3-9
序号 |
政策名称 |
涉及条款 |
发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链接 |
备注 |
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
全文 |
2005年 3月8日 |
部分有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014/content.html |
|
第三部分 研究与试验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