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增值税
【优惠内容】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
【申请条件】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申报时点】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申报期内自行申报享受
【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政策依据】(见表4-1)
表4-1
序号 |
政策名称 |
涉及条款 |
发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链接 |
备注 |
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六项 |
2016年3月23日 |
条款有效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752/content.html |
|
2 |
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
|
2016年3月23日 |
条款有效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752/content.html |
|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享受主体】以技术成果入股的企业
【申请条件】
1.投资方为企业的,应当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3.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备案时点】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
【申报方式】备案享受
【办理材料】
企业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将相关内容填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附件5)。
【政策依据】(见表4-2)
表4-2
序号 |
政策名称 |
涉及条款 |
发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链接 |
备注 |
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
第三条 |
2016年9月20日 |
全文有效;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666/content.html |
|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
第二条 |
2016年9月28日 |
相关条款有效;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681/content.html |
|
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居民企业
【申请条件】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申报时点】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申报方式】
企业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应行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应将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明细)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单独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政策依据】(见表4-3)
表4-3
序号 |
政策名称 |
涉及条款 |
发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链接 |
备注 |
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
全文 |
2014年12月31日 |
全文有效;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980/content.html |
|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
全文 |
2015年5月8日 |
全文有效;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540/content.html |
|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发生技术转让的居民企业
【申请条件】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2.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上述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以及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3.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
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申报时点】
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部门备案或审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企业办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留存材料包括:
1.所转让的技术产权证明。
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出具的审查意见。
4.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其成本费用情况;转让使用权的,其无形资产费用摊销情况。
5.技术转让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见表4-4)
表4-4
序号 政策名称 涉及条款 发文日期 有效日期 链接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自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有效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193018/content.html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条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有效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0/c5194417/content.html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第一条 2015年10月23日 全文有效;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890/content.html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82号) 全文 2015年11月16日 全文有效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594/content.html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全文 2010年12月31日 全文有效;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594/content.html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全文 2009年4月24日 部分有效;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045/content.html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全文 2018年4月25日 全文有效;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795/content.html
三、个人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享受主体】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
【申请条件】
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上述税收政策执行。
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时点】按月或按次
【申报方式】
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时,应将纳税人取得股权奖励情况单独填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股权奖励”字样。
2.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的,企业应及时代扣股权奖励尚未缴清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办理材料】
1.办理股权奖励分期纳税的企业备案资料:
(1)《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4)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
(5)企业股权奖励计划;
(6)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
(7)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
(8)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1份。
2.代扣代缴申报时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政策依据】(见表4-5)
表4-5
序号 |
政策名称 |
涉及条款 |
发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链接 |
备注 |
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
第四条 |
2015年10月23日 |
全文有效;涉及条款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890/content.html |
|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
全文 |
2015年11月16日 |
全文有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588/content.html |
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 |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科技人员
【申请条件】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1.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
2.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校。
(1)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3)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科技人员享受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
2.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3.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
【申报时点】按月或按次
【申报方式】单位代扣代缴
【办理材料】
1.备案材料:《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2.留存备查材料:(1)单位资质材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2)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3)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公示材料;(4)现金奖励公示结果文件等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3.发放现金奖励代扣代缴时: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政策依据】(见表4-6)
表4-6
序号 |
政策名称 |
涉及条款 |
发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链接 |
备注 |
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
全文 |
2018年5月29日 |
全文有效;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440/content.html |
|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
全文 |
2018年6月11日 |
全文有效;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806/content.html |
|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递延纳税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获奖人
【申请条件】
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
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享受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申报时点】
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申报方式】奖励单位备案并留存备查
【办理材料】
备案材料:《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奖励单位留存备查材料: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见表4-7)
表4-7
序号 政策名称 涉及条款 发文日期 有效日期 链接 备注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第三条 1999年5月27日 相关条款有效;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734/content.html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 全文 1999年7月1日 全文有效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304/content.html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享受主体】以技术成果入股的个人
【申请条件】
1.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2.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申报时点】按次或按年
【申报方式】备案享受
【办理材料】
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附件3)、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附件4)。
【政策依据】(见表4-8)
表4-8
序号 政策名称 涉及条款 发文日期 有效日期 链接 备注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第三条 2016年9月20日 全文有效;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666/content.html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第一条第五款第三项 2016年9月28日 相关条款有效;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681/content.html
四、其他税费
专利收费减免优惠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费种】专利收费相关子项目
【优惠内容】
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专利合作条约》(PCT)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于缴费期限届满日在2018年7月31日(含)前的上述费用,应按现行规定缴纳。
对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财税〔2016〕78号)有关条件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于2018年7月31日(含)前已准予减缴的专利,作如下处理:处于授权当年起6年内的,年费减缴期限延长至第10年;处于授权当年起7-9年的,自下一年度起继续减缴年费直至10年;处于授权当年起10年及10年以上的,不再减缴年费。
对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可以请求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享受主体】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申请条件】
申请享受减缴优惠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1.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 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
2.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申请时点】
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申请方式】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
【办理材料】
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
1.收费减缴请求书(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
2.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
3.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
1.收费减缴请求书(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
2.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3.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政策依据】(见表4-9)
表4-9
序号 政策名称 涉及条款 发文日期 有效日期 链接 备注 1 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2018年第272号) 全文 2018年6月15日 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2 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 第三条 2018年4月12日 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8-12/31/content_5440056.htm?ivk_sa=1023197a 3 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 全文 2016年7月27日 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http://www.mof.gov.cn/gp/xxgkml/szs/201608/t20160803_2510603.htm 4 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第二条 2019年5月8日 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年费和复审费减免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费种】
1.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3.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十年内的年费)。
4.复审费。
【优惠内容】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免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免70%。
【享受主体】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申请条件】
1.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 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
2.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申报时点】
申请人须在费减备案审批“合格”之后提出费减请求,才能获得费用减缴。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请求最迟应在相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
【申报方式】
自2023年1月26日起,专利收费减缴资格的备案人应当首先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实名办理用户注册手续后,才能办理专利收费减缴资格备案。
【办理材料】
1.个人:身份证正反面+收入证明/身份证明。
(1)在职个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
(2)无固定工作个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例如:①县级以上社保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②由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证明无固定工作或者无收入。
(3)退休个人:上一年度银行代发养老金流水。
(4)服刑人员:由所在监狱出具的证明材料、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或其他能表明服刑人员身份的证明。
(5)在校学生:所在学校出具的学生证明、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其他能表明学生身份的证明。
(6)未成年人:身份证件信息可明显判断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不提交其他证明。
2.企业。
(1)公司: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封面与每一页主表均要盖公章)。
(2)分公司:分公司由公司汇总纳税,可以由总公司出具证明,说明该分公司纳税的情况。
(3)个人独资企业:加盖企业公章的上年度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合伙企业:加盖企业公章的上年度所有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企业公章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3.其他。
(1)在汇算清缴期内,可以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2)对于费减备案当年(自然年)成立的新企业,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可以不提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对于非费减备案当年成立的企业,若由税务部门出具证明,证明该企业税务登记证是当年新办理的,可以不提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政策依据】(见表4-10)
表4-10
序号 |
政策名称 |
涉及条款 |
发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链接 |
备注 |
1 |
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 |
全文 |
2016年7月27日 |
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
http://www.mof.gov.cn/gp/xxgkml/szs/201608/t20160803_2510603.htm |
|
2 |
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第二条 |
2019年5月8日 |
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
|
|
3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和商标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16号) |
第一条 |
2019年6月28日 |
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
|
第四部分 成果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