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
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至8%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享受主体】所有企业
【申报方式】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办理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见表2-1)
表2-1
序号 |
政策名称 |
涉及条款 |
发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链接 |
备注 |
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
全文 |
2018年5月7日 |
全文有效;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448/content.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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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所得税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
【申请条件】
1.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
(1)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2)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2.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申报时点】
预扣预缴或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申报方式】
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或个人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备案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个人身份证件;
3.有关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相关证明文件。
扣缴申报材料:
1.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2.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汇算清缴申报材料:
1.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2.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见表2-2)
表2-2
序号 |
政策名称 |
涉及条款 |
发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链接 |
备注 |
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 |
全文 |
2008年 7月1日 |
全文有效;自1994年5月13日起执行,制度化实施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320/content.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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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0号) |
第二条第七款 |
1994年 5月13日 |
全文有效;自1994年5月13日起执行,制度化实施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580/content.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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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1.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规定计算纳税。
【享受主体】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居民个人
【申请条件】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
【申报时点】
按月或按次
【申报方式】
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或个人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代扣代缴税款或申报纳税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股权激励人员名单、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依据】(见表2-3)
表2-3
序号 |
政策名称 |
涉及条款 |
发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链接 |
备注 |
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
全文 |
2023年 8月18日 |
全文有效;有效期为2023年8月18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11082/content.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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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
全文 |
2018年 12月27日 |
全文有效;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364/content.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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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吸引和培育人才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