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增值税
【优惠内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现行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申请条件】
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的条件:
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财税〔2011〕100号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财税〔2011〕100号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财税〔2011〕100号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财税〔2011〕100号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申报时点】
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政策依据】(见表5-1)
表5-1
序号 |
政策名称 |
涉及条款 |
发文 日期 |
有效日期 |
链接 |
备注 |
1 |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
全文 |
2011年10月13日 |
全文有效;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4304/content.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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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增值税
【优惠内容】
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下称购进设备留抵税额)准予退还。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享受主体】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申请条件】
1.属于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2.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申报时点】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退税
【政策依据】(见表5-2)
表5-2
序号 |
政策名称 |
涉及条款 |
发文 日期 |
有效日期 |
链接 |
备注 |
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 |
全文 |
2011年11月14日 |
全文有效;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4376/content.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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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2011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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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7148/content.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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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科学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增值税
【优惠内容】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行业。
【申请条件】
享受主体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享受主体行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2022年第21号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增量留抵税额: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与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联系:
与免抵退税: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2022年第21号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与免退税: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不重复享受。
【申报时点】
符合条件的次月起,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提出申请。
【政策依据】(见表5-3)
表5-3
序号 |
政策名称 |
涉及条款 |
发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链接 |
备注 |
1 |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
第二条 |
2022年3月21日 |
全文有效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030/content.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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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
全文 |
2022年6月7日 |
全文有效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014/content.html |
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所述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扩大 |
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
全文 |
2022年3月22日 |
全文有效;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6781/content.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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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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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
https://www.mca.gov.cn/images3/www/file/201711/1509495881341.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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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增值税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享受主体】
纳入清单的先进制造业企业。
【申请条件】
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申报时点】
纳税人在申报期内自行申报
【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行申报。
【政策依据】(见表5-4)
表5-4
序号 |
政策名称 |
涉及条款 |
发文 日期 |
有效日期 |
链接 |
备注 |
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3号) |
全文 |
2023年9月3日 |
全文有效;相关政策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12095/content.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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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增值税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享受主体】
纳入清单的集成电路企业。
【申请条件】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申报时点】
纳税人在申报期内自行申报
【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行申报。
【政策依据】(见表5-5)
表5-5
序号 |
政策名称 |
涉及条款 |
发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链接 |
备注 |
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
全文 |
2023年4月20日 |
全文有效;相关政策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5/c102408/202304/c5210083/content.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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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增值税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
【享受主体】
纳入清单的工业母机企业。
【申请条件】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申报时点】
纳税人在申报期内自行申报
【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行申报。
【政策依据】(见表5-6)
表5-6
序号 政策名称 涉及条款 发文日期 有效日期 链接 备注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 全文 2023年7月17日 全文有效;相关政策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增值税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增值税
【优惠内容】
1.增值税留抵退税:
(1)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2)对纳税人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3)对纳税人从事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2.增值税减征:
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民用航空发动机(包括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和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和民用飞机企业
【申请条件】
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和新支线飞机,指上述发动机、民用飞机的整机,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是指:1.单通道干线客机发动机,起飞推力12000~16000kgf;2.双通道干线客机发动机,起飞推力28000~35000kgf。
(二)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是指:1.中等功率民用涡轴发动机,起飞功率1000~3000kW;2.大功率民用涡桨发动机,起飞功率3000kW以上。
(三)新支线飞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25吨且小于45吨、座位数量少于130个的民用客机。
【申报时点】
1.增值税留抵退税: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提出申请。
2.增值税减征: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申报期内自行申报享受。
【办理材料】
1.增值税留抵退税:《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2.增值税减征:自行申报享受。
【政策依据】(见表5-7)
表5-7
序号 |
政策名称 |
涉及条款 |
发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链接 |
备注 |
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
全文 |
2023年8月18日 |
全文有效;相关政策执行期限自2023年8月18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11528/content.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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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研发费用120%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享受主体】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
【申请条件】
1.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具体按以下条件确定: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的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有更新,从其规定。
工业母机企业是指生产销售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究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产品的企业,具体适用条件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2.口径管理要求。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申报时点】
第二、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办理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见表5-8)
表5-8
序号 |
政策名称 |
涉及条款 |
发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链接 |
备注 |
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
全文 |
2023年9月12日 |
全文有效;相关政策执行期限从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13565/content.html |
|
2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
全文 |
2018年6月25日 |
全文有效;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434/content.html |
|
3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
全文 |
2015年11月2日 |
部分有效;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882/content.html |
废止第二条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
4 |
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
全文 |
2020年12月11日 |
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164/content.html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
全文 |
2021年4月22日 |
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207199/content.html |
|
6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
全文 |
2023年6月21日 |
全文有效;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09840/content.html |
|
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
全文 |
2021年9月13日 |
部分有效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995/content.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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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全文 |
2018年4月25日 |
全文有效;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795/content.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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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2.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4.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5.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可按上述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上述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6.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上述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申请条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的优惠,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不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原有政策规定享受优惠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申报时点】
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政策依据】(见表5-9)
表5-9
序号 |
政策名称 |
涉及条款 |
发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链接 |
备注 |
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
全文 |
2020年12月11日 |
全文有效;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164/content.html |
|
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
第十条 |
2016年5月4日 |
部分有效;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718/content.html |
|
3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
全文 |
2021年4月25日 |
全文有效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207199/content.html |
|
4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
全文 |
2021年4月23日 |
全文有效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207195/content.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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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全文 |
2018年4月25日 |
全文有效;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795/content.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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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主体】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
【申请条件】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三)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EDA工具、IP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万元;
(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8个;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和经营场所,且必须使用正版的EDA等软硬件工具;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五)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申报时点】
税会处理一致的,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
【申报方式】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为切实加强优惠资格认定取消后的管理工作,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留存备查材料】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附件
2.软件企业:
(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7)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见表5-10)
表5-10
序号 政策名称 涉及条款 发文日期 有效日期 链接 备注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第六条 2012年4月20日 部分有效;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4290/content.html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 2016年5月4日 部分有效;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718/content.html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全文 2018年4月25日 全文有效;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795/content.html
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政策
【政策类型】产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申请条件】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五)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申报时点】
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见表5-11)
表5-11
序号 政策名称 涉及条款 发文日期 有效日期 链接 备注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第五条 2012年4月20日 部分有效;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4290/content.html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第一条 2021年4月22日 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207199/content.html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全文 2018年4月25日 全文有效;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795/content.html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享受主体】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申请条件】
详见发改高技〔2021〕413号 附件1所列条件
【申报时点】
税会处理一致的,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
【申报方式】申报享受。企业在每年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详见发改高技〔2021〕413号 附件2所列条件
【政策依据】(见表5-12)
表5-12
序号 |
政策名称 |
涉及条款 |
发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链接 |
备注 |
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第八条 |
2012年4月20日 |
部分有效;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4290/content.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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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 |
全文 |
2021年3月29日 |
全文有效 |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103/t20210330_127103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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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全文 |
2018年4月25日 |
全文有效;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795/content.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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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享受主体】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申请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执行。
【申报时点】
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部门备案或审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办理资料如下: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政策依据】(见表5-13)
表5-13
序号 |
政策名称 |
涉及条款 |
发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链接 |
备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
全文有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193018/content.html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第九十三条 |
|
全文有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0/c5194417/content.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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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
全文 |
2011年5月31日 |
全文有效;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4176/content.html |
|
4 |
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
全文 |
2016年1月29日 |
全文有效;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
https://www.most.gov.cn/xxgk/xinxifenlei/fdzdgknr/fgzc/gfxwj/gfxwj2016/201602/t20160205_123998.html |
认定办法 |
5 |
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
全文 |
2016年6月22日 |
全文有效;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
https://www.most.gov.cn/xxgk/xinxifenlei/fdzdgknr/fgzc/gfxwj/gfxwj2016/201606/t20160629_126169.html |
工作指引 |
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
全文 |
2017年6月19日 |
全文有效;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742/content.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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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类型】区域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
【申请条件】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体按《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执行。
【申报时点】
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办理资料如下: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7.新办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8.区内区外所得的核算资料。
【政策依据】(见表5-14)
表5-14
序号 政策名称 涉及条款 发文日期 有效日期 链接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019年1月1日 全文有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193018/content.html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三条 2019年4月23日 全文有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0/c5194417/content.html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47号) 全文 2011年5月31日 全文有效;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4176/content.html 4 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32号) 全文 2016年1月29日 全文有效;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https://www.most.gov.cn/xxgk/xinxifenlei/fdzdgknr/fgzc/gfxwj/gfxwj2016/201602/t20160205_123998.html 5 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195号) 全文 2016年6月22日 全文有效;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https://www.most.gov.cn/xxgk/xinxifenlei/fdzdgknr/fgzc/gfxwj/gfxwj2016/201606/t20160629_126169.html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全文 2017年6月19日 全文有效;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742/content.html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全文 2018年4月25日 全文有效;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795/content.html 8 附件《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 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 40号)全文 全文 2008年3月4日 附件全文有效;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政策
【政策类型】区域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
【申请条件】
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新片区注册登记且不满5年(不包括从外区域迁入新片区企业);
(二)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新片区重点产业,且主营业务属于财税〔2020〕38号文规定的《新片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四个产业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
(三)在新片区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
(四)企业主要研发或销售产品中至少包含1项关键产品(技术)。
(五) 企业投资主体条件和企业研发生产条件按财税〔2020〕3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申报时点】
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办理资料如下:
(一)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文件;
(二)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材料;
(三)其他相关材料。
【政策依据】(见表5-15)
表5-15
序号 政策名称 涉及条款 发文日期 有效日期 链接 备注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 全文 2020年7月17日 全文有效;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194/content.html 2 关于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公告(沪财发〔2020〕12号) 全文 2020年10月28日 全文有效;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2011/t455875.html 3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3〕1号) 全文 2023年6月13日 全文有效;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2306/t467397.html
制造业和信息技术传输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制造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按上述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企业按上述规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改变。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上述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有关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条件,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申请条件】
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 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从其规定。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申报时点】
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
1.企业属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说明材料[以某重点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
2.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
3.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
【政策依据】(见表5-16)
表5-16
序号 政策名称 涉及条款 发文日期 有效日期 链接 备注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全文 2019年4月23日 全文有效;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306/content.html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第二条 2014年10月20日 全文有效;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4014/content.html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第二条 2015年9月17日 全文有效;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898/content.html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全文 2015年9月25日 全文有效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579/content.html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全文 2014年11月14日 部分有效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499/content.html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全文 2018年4月25日 全文有效;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795/content.html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申请条件】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应符合的条件:
所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须符合的条件及认定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财税〔2018〕44号通知所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申报时点】
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部门备案或审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文件。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资料。
3.优惠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说明。
4.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总职工总数比例情况说明。
【政策依据】(见表5-17)
表5-17
序号 政策名称 涉及条款 发文日期 有效日期 链接 备注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全文 2017年11月2日 全文有效;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506/content.html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全文 2018年5月19日 全文有效;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442/content.html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全文 2018年4月25日 全文有效;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795/content.html
动漫企业享受软件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类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动漫企业
【申请条件】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申报时点】
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
1.动漫企业认定证明。
2.动漫企业认定资料。
3.动漫企业年审通过名单。
4.获利年度情况说明。
【政策依据】(见表5-18)
表5-18
序号 政策名称 涉及条款 发文日期 有效日期 链接 备注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第二条 2009年7月17日 涉及条款有效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494/content.html 2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 全文 2009年1月1日 全文有效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207681/content.html 3 文化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全文 2009年6月4日 全文有效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207673/content.html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全文 2018年4月25日 全文有效;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795/content.html
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主体】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申请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申报时点】
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部门备案或审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符合财税〔2018〕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延长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自行计算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并填写相关纳税申报表。
【政策依据】(见表5-19)
表5-19
序号 政策名称 涉及条款 发文日期 有效日期 链接 备注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全文 2018年7月11日 全文有效;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426/content.html 2 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全文 2016年1月29日 全文有效;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https://www.most.gov.cn/xxgk/xinxifenlei/fdzdgknr/fgzc/gfxwj/gfxwj2016/201602/t20160205_123998.html 3 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全文 2017年5月3日 自发布之日起 https://www.most.gov.cn/xxgk/xinxifenlei/fdzdgknr/fgzc/gfxwj/gfxwj2017/201705/t20170510_132709.html 4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全文 2018年8月23日 全文有效;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820/content.html
三、进口税收
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免征进口关税、集成电路企业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优惠内容】
对下列情形,免征进口关税: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下同)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0.25微米的特色工艺(即模拟、数模混合、高压、射频、功率、光电集成、图像传感、微机电系统、绝缘体上硅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下同)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3.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即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4.集成电路用光刻胶、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
5.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以及符合上述第1、2项的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
对下列情形,准予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新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连续72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年内每年(连续12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上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
【享受主体】
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先进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
【申请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的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政策的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可享受进口新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标准和承建企业条件,并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和承建企业建议名单,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和承建企业名单及分期纳税方案。
【申请时点】货物申报进口前
【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办理材料】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政策依据】(见表5-20)
表5-20
序号 政策名称 涉及条款 发文日期 有效日期 链接 备注 1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 全文 2021年3月16日 全文有效;有效期为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146/content.html 2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 全文 2021年3月22日 全文有效;有效期为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140/content.html
新型显示企业免征进口关税、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优惠内容】
对新型显示器件(即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有源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件、Micro-LED显示器件,下同)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下同)原材料、消耗品和净化室配套系统、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对新型显示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即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偏光片、彩色滤光膜)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
对承建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新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连续72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年内每年(连续12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上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
【享受主体】
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新型显示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和承建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的企业。
【申请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0号)的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政策的企业清单。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可享受进口新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的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标准和承建企业条件,并确定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和承建企业建议名单,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和承建企业名单及分期纳税方案。
【申请时点】货物申报进口前
【申请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办理材料】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政策依据】(见表5-21)
表5-21
序号 政策名称 涉及条款 发文日期 有效日期 链接 备注 1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9号) 全文 2021年3月31日 全文有效;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132/content.html 2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0号) 全文 2021年3月31日 全文有效;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130/content.html
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优惠内容】
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主体】
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大型石油及石化装备”“大型煤化工设备”“大型冶金成套设备”“大型矿山设备”“大型船舶、海洋工程设备”“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大型施工机械和基础设施专用设备”“重大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和关键精密测试仪器”“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数控系统、功能部件与基础制造装备”“新型纺织机械”“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电子信息及生物医疗设备”“民用飞机及发动机、机载设备”等16大领域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
【申请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核定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免税资格。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是不存在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三是具有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四是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有关要求。申请享受政策的核电项目业主应为核电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依托项目的业主。
【申请时点】货物申报进口前
【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办理材料】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政策依据】(见表5-22)
表5-22
序号 政策名称 涉及条款 发文日期 有效日期 链接 备注 1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 全文 2020年1月8日 全文有效;自2020年1月8日起实施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246/content.html 2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 全文 2020年7月24日 全文有效;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207463/content.html 3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 全文 2021年12月10日 全文有效;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207169/content.html
四、其他税费
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车辆购置税
【优惠内容】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享受主体】
购置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享受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后,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规定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申报时点】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
【办理材料】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2.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3.车辆相关价格凭证
【政策依据】(见表5-23)
表5-23
序号 政策名称 涉及条款 发文日期 有效日期 链接 备注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全文 2023年6月19日 全文有效;相关政策执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7352/content.html
民航发动机和新支线飞机以及大型客机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对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对从事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项目纳税人
【申请条件】
本公告所称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和新支线飞机,指上述发动机、民用飞机的整机,具体标准如下:
1.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是指:1.单通道干线客机发动机,起飞推力12000~16000kgf;2.双通道干线客机发动机,起飞推力28000~35000kgf。
2.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是指:1.中等功率民用涡轴发动机,起飞功率1000~3000kW;2.大功率民用涡桨发动机,起飞功率3000kW以上。
3.新支线飞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25吨且小于45吨、座位数量少于130个的民用客机。
【申报时点】
根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申报
【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执业登记材料、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房产土地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政策依据】(见表5-24)
表5-24
序号 |
政策名称 |
涉及条款 |
发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链接 |
备注 |
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
全文 |
2023年8月18日 |
全文有效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11528/content.html |
|
第五部分 重点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