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享受主体】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
【申请条件】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财税〔2015〕116号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备案后享受分期纳税优惠:
企业转增股本涉及的股东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等。
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
【申报时点】
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备案后即可分期申报缴纳。
【申报方式】
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在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时,应将纳税人取得转增股本情况单独填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转增股本”字样;
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的,企业应及时代扣转增股本尚未缴清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办理材料】
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1.《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4.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
5.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
【政策依据】(见表6-1)
表6-1
序号 |
政策名称 |
涉及条款 |
发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链接 |
备注 |
1 |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
第三条 |
2015年10月23日 |
全文有效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890/content.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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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
第二条、第三条 |
2015年11月16日 |
全文有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588/content.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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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税收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
【优惠内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申请条件】
1.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上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申报时点】
增值税: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申报期内自行申报享受。
根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申报。
【政策依据】(见表6-2)
表6-2
序号 |
政策名称 |
涉及条款 |
发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链接 |
备注 |
1 |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
全文 |
2023年8月28日 |
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12298/content.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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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增值税:
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3.自试点开始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1.自试点开始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试点开始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个人投资者、单位投资者、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企业所得税:企业投资者、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
【申请条件】
1.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2.试点开始之日,是指首只创新企业CDR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发行批文之日。
【政策依据】(见表6-3)
表6-3
序号 |
政策名称 |
涉及条款 |
发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链接 |
备注 |
1 |
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
全文 |
2023年8月21日 |
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11074/content.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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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 |
全文 |
2018年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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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03/30/content_5278689.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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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单位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增值税
【优惠内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科普单位、开展科普活动的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
【申请条件】
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申报时点】
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申报期内自行申报享受。
【政策依据】(见表6-4)
表6-4
序号 |
政策名称 |
涉及条款 |
发文日期 |
有效日期 |
链接 |
备注 |
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
第三条 |
2023年9月22日 |
全文有效;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14174/content.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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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
第一条第二十八款 |
2016年3月23日 |
全文有效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752/content.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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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 |
第三条 |
2018年6月5日 |
部分有效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436/content.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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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
第三条 |
2021年3月22日 |
部分有效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142/content.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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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全产业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