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增值稅普通發票
一、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
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分為兩聯版和五聯版兩種。基本聯次為兩聯:第一聯為記賬聯,是銷售方記賬憑證;第二聯為發票聯,是購買方記賬憑證。其他聯次用途,由納稅人自行確定。納稅人辦理産權過戶手續需要使用發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稅普通發票第三聯。
二、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
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分為兩種規格:57mm×177.8mm、76mm×177.8mm,均為單聯。
自2017年7月1日起,納稅人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要求,書面向國稅機關要求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國稅機關按規定確認印有該單位名稱發票的種類和數量。納稅人通過新系統開具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由稅務總局統一招標採購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中標廠商印製,其式樣、規格、聯次和防偽措施等與原有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一致,並加印企業發票專用章。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的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冠名發票印製費結算問題的通知》(稅總發〔2013〕53號)規定,與發票印製企業直接結算印製費用。
三、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列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製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