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基本規定
一、代開發票範圍
(一)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可以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1.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的納稅人,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
2.正在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
3.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並在補辦稅務登記手續後,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
4.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
二、代開發票種類
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使用新系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六聯票,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使用五聯票。
國稅機關為增值稅納稅人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五聯代開發票崗位留存,以備發票的掃描補錄;第六聯交稅款徵收崗位,用於代開發票稅額與徵收稅款的定期核對;其他聯次交增值稅納稅人。地稅機關為納稅人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第四聯由代開發票崗位留存,以備發票掃描補錄;第五聯交徵收崗位留存,用於代開發票與徵收稅款的定期核對;其他聯次交納稅人。
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部門通過新系統代開增值稅發票,系統自動在發票上列印“代開”字樣。
三、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有關問題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四、增值稅納稅人應在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註欄上,加蓋本單位的發票專用章(為其他個人代開的特殊情況除外)。稅務機關在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為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註欄上,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