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生活服務業
一、住宿業發票開具規定
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住宿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過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産,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二、旅遊服務發票開具規定
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納稅人提供旅遊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發票開具: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三、教育輔助服務發票開具規定
境外單位通過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在境內開展考試,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應以取得的考試費收入扣除支付給境外單位考試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提供“教育輔助服務”繳納增值稅;就代為收取並支付給境外單位的考試費統一扣繳增值稅。
發票開具: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代為收取並支付給境外單位的考試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