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第三税务分局网页(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swfj);
2、第三税务分局微信;
3、办税服务厅;
4、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的编排体系
1.目录导航。政府信息公开采用主题分类的方法,对分类目录采取逐级展示的方式供公众浏览。点击任意分类类目时,自动展开所属的下级类目,并列出该类目下所有的信息条目或信息来源链接,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或链接,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2.目录索引。以目录卡片形式列出文件类公开事项的核心元数据,包括索引号、主题分类、发文机关、标题、发文字号、发布日期等。每条公开信息对应一张索引卡片。
3.信息检索。提供简单(标题和全文)检索、高级(组合)检索两种方式。简单检索支持任意词组的查询等。高级检索在简单检索的基础上,增加对核心元数据的组合查询等。两种方式都支持在结果中的二次检索。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本机关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865号2101室,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
受理时间:9:30—11: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1-63689977
2、信函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上海市中山南路865号2101室,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00011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第三税务分局网页,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在线申请”页面。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或在第三税务分局网页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打印,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本机关限定15个工作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申请要求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十八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和《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第十六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第十六条,所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第十七条,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本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对于其他情形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第三十九条作出相应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条例》、《规定》所指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上述(9)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11)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信访、行政复议、诉讼、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等信息,或者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所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关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取的途径。
(13)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咨询,要求本机关解答特定问题,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可以根据便民原则作出解答或者指引。
3、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865号2101室;
联系电话:021-63689977;
传真号码:021-63650300;
电子邮箱:swsfj@shanghai.gov.cn。(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