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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验(交)旧
发布日期:2022-06-10 20:01        来源:

  【事项名称】

  发票验(交)旧

  【申请条件】

  纳税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已开具发票进行验旧。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等系统上传的发票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7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

  2.此事项可在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21)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应按规定作废发票。发票遗失、损毁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处理。

  5.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联网上传发票开具信息,不具备联网条件的,可携带存储有申报所属月份开票信息的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税务 UKey 或其他存储介质到税务机关报送其发票开具信息,方便进行发票验旧。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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