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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发布日期:2023-08-30 16:09        来源:

  【事项名称】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申请条件】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季度终了后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21)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7.纳税人在经营季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8.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向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 年版)》启用前,按规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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