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注:点击左方圆形图标
可展开或隐藏办税指南菜单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发布日期:2023-08-30 16:22        来源:

  【事项名称】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申请条件】

  未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或者已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未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未依法终止纳税义务,仅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设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6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由省级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文件确定。

  【联系电话】

  (021)12366

  【办理流程】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发票领用簿》等资料。

  5.已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申报办理税务注销时,不需单独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注销的同时,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