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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发布日期:2023-08-30 15:10        来源:

  【事项名称】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申请条件】

  实行不同会计准则或制度的纳税人,依照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或制度,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并分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告。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纳税人: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纳税人:

  3.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

  4.已执行其他新企业准则但尚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

  5.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

  6.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7.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

  8.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9.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全国千户集团总部:

  10.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11.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12.执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13.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21)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之前,应进行财务会计制度的备案。

  8.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必需依照《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

  并按规定的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有其他规定的除外。符合条件的可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9.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确需按月报送的,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10.纳税人经批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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