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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发布日期:2022-06-10 18:08        来源:

  【事项名称】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申请条件】

  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方式完成印花税款的缴纳或退还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证明凭证)。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2.《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8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34 号)第二条第四项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21)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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