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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发布日期:2022-06-10 18:34        来源:

  【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申请条件】

  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的 15 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018 年版)》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四条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21)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月(季)度预缴纳税期限为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的 15 日内,申报期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8.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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