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注:点击左方圆形图标
可展开或隐藏办税指南菜单
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
发布日期:2022-06-10 19:16        来源:

  【事项名称】

  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

  【申请条件】

  房地产交易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填报《增量房交易税收申报表》或《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表》或《土地出让转让税费申报表》,向税务机关进行流转税、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及相关规费等多项税(费)种的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21)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含其它个人)发生二手房交易,在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完毕后,应向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申报其二手房交易销售额并扣减已缴税额。

  6.房地产交易申报中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产生规则为,当评估价大于等于成交价时,以评估价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即与其他税种计税依据一致;当评估价小于成交价时,以成交价格(即合同所载价格)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7.纳税人申报房地产交易税费时,应进行房地产交易税源信息采集。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