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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发布日期:2023-08-30 13:10        来源:

  【事项名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申请条件】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

  标准,或虽未超过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设定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3 号公布)第二条

  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办理。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21)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500 万元及以下。

  7.纳税人应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季度)所属申报期结束后日内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或者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 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8.可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特殊规定是指: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自然人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非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

  税。

  9.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10.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11.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12.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航空运输企业、电信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3.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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