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事项名称】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申请条件】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事项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作废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可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申请作废已出具证明。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十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9 号)第四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5 号)第十一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9 号)第三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第四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 年 12 月 28日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6 号)第十一条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5 号)第四条第(三)项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七条第(一)项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21)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需要作废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交回原出具的纸质证明。
3.纳税人需要作废上述出口退(免)税电子证明的,应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不得作废证明;未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作废证明申请,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予以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