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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发布日期:2022-06-10 17:54        来源:

  【事项名称】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设定依据】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七条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2.此事项可在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21)12366

  【办理流程】

  【缴纳义务人注意事项】

  1.缴纳义务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纳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缴纳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缴纳义务人销售应征基金产品时缴纳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缴纳基金。

  6.缴纳义务人销售或受托加工生产相关电器电子产品,按照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缴纳基金。应缴纳基金的计算公式为:应缴纳基金=销售数量(受托加工

  数量)×征收标准

  7.基金缴纳义务人出口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

  8.自 2014 年 6 月 1 日起,缴纳义务人受外贸公司(以下称委托方)委托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其海关贸易方式为“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且由委托方收回后复出口的,免征基金。

  9.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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