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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
发布日期:2022-06-10 17:14        来源:

  【事项名称】

  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

  【申请条件】

  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事项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资金,由退税代理机构向境外旅客垫付后,应于每月 15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月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

  退税代理机构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应首先提交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进行备案。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1 号)第二十四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2

电子数据 1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电话】

  (021)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5.退税代理机构应将以下资料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

  (2)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

  (3)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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