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事项名称】
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申请条件】
因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不再持续经营的纳税人,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21)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完成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后,可继续办理注销登记或清税申报等事宜。
8.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需要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9.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