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事项名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申请条件】
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应当向省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行政登记。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3 号)第七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1 号)第二条至第七条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办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联系电话】
(021)63854264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行政相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新设税务师事务所在办理行政登记前,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完善税务登记信息,并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保持一致,以便在省税务机关进行行政登记时能够顺利录入金税三期系统。
5.行政相对人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6.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2)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3)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4)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7.机构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情形:
(1)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②前 3 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2)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①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②前 3 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8.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负责人应当由总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参照本节办理。
9.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视同行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