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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
发布日期:2023-08-30 15:54        来源:

  【事项名称】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

  【申请条件】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事项是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向境外单位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申报业务。

  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提供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服务的,收齐有关凭证后,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1 号)第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8 号)第四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5 号)第二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告 2015 年 29 号)第四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0 号)

  【办理材料】

  1.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

  2.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的: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联系电话】

  (021)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6.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果同时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分别核算的,应一并计算免抵退税。

  7.跨国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管理的,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1)收款凭证上的付款单位需是与成员公司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合同约定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企业。

  (2)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需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

  8.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铁路运输客运服务的,以下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1)国际客运联运票据(入境除外);

  (2)铁路合作组织清算函件;

  (3)香港直通车售出直通客票月报。

  9.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铁路运输货运服务的,以下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1)运输收入会计报表;

  (2)货运联运运单;

  (3)“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

  10.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11.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12.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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