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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免退税申报
发布日期:2022-06-10 17:09        来源:

  【事项名称】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免退税申报

  【申请条件】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免退税申报事项是指出口企业对出口的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设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免退税申报业务。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本事项涉及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包括:出口企业出口的在 2008年 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已使用过的设备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退税。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七条第(三)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5 号)第二条第(六)项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联系电话】

  (021)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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