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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错误更正
发布日期:2022-06-10 19:49        来源:

  【事项名称】

  申报错误更正

  【申请条件】

  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存在错误,完成修改更正或作废。申报错误更正时(除个人所得税)只能全量更正或者申报作废,不允许差额更正或补充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21)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作废申报表只能在对应申报当期的申报期限之内,且未开具完税凭证或划缴税款的情况下进行,否则不能作废申报表,只能对已申报的申报表进行更正处理。

  6.个人所得税允许增量更正和部分更正:

  (1)如纳税人已完成年度申报,不允许更正预缴申报;

  (2)年度综合所得申报中有上年度的境外抵免结转时,如更正上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申报,应提醒纳税人一并更正本年年度综合所得申报;

  (3)同一扣缴义务人连续性综合所得已有下期预缴申报的,可采用部分、增量更正方式进行更正,更正时需采集扣缴义务人更正申报的原因等信息,如年

  中更正预缴的,也需连带更正后期的预缴申报,并作相应更正的提示信息,对未进行后期更正的,不允许进行正常预缴申报,对更正涉及的纳税人,在更正完成后通知相应的纳税人更正的情况;

  (4)限售股已进行清算时,不能更正该人的限售股的扣缴申报。

  7.社保费申报错误需要更正时,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作废原申报表,重新申报。针对企业申报后的是否已开票或入库的不同情况,能否作废的规定如下:

  (1)当月已申报未开票未入库的,可以作废申报;

  (2)当月已申报已开票未入库的,应当作废已开票信息,再进行作废申报;

  (3)当月已申报已开票已入库的,不可以作废申报,可以补充申报。

  8.申报错误更正后,如涉及补缴税款,税务机关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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