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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发布日期:2022-06-10 12:47        来源:

  【事项名称】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申请条件】

  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8 号)第四条

  【办理材料】

 

适用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情况

 

 

 

 

 

 

 

1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

1

 

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复印件

原件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理机构】

  经营地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21)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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