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发布日期:2022-06-10 12:47 来源:
【事项名称】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申请条件】
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8 号)第四条
【办理材料】
适用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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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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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复印件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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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理机构】
经营地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21)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