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验(交)旧
【事项名称】
发票验(交)旧
【申请条件】
纳税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已开具发票进行验旧。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等系统上传的发票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7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
2.此事项可在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21)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应按规定作废发票。发票遗失、损毁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处理。
5.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联网上传发票开具信息,不具备联网条件的,可携带存储有申报所属月份开票信息的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税务 UKey 或其他存储介质到税务机关报送其发票开具信息,方便进行发票验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