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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发布日期:2023-08-30 15:19        来源:

  【事项名称】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申请条件】

  在我国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包括将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将外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且生产的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 50%以上(含)的,可按实际耗用量计算退还所含已缴纳的消费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20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021)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使用企业申请退税的国内采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应取得符合规定的成品油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应注明石脑油、燃料油及数量。未取得或发票未注明石脑油、燃料油及数量的,不予退税。

  6.使用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或取消使用企业的退(免)税资格:

  (1)注销税务登记的,取消退(免)税资格。

  (2)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结果与使用企业申报的备案资料不一致的,暂停或取消退(免)资格。

  (3)使用企业不再以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或不再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经申请取消退(免)税资格。

  (4)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存在骗取国家退税款的,取消退(免)税资格。(5)办理备案变更登记备案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在 30 日内仍未改正

  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6)未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和《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7)不接受税务机关的产品抽检,不能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检测报告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7.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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