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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
发布日期:2022-06-10 15:35        来源:

  【事项名称】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

  【申请条件】

  已实行“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6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五章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税务注销 5 个工作日内办结。

  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联系电话】

  (021)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发票领用簿》等资料。

  5.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申报纳税手续。

  6.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清税注销税(费)申报及缴纳套餐”办理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的,可一并办理以下涉税事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其他申报、综合申报、税费缴纳等业务。

  7.纳税人办理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税务机关办结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后,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自动终止。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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