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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发布日期:2022-10-28 16:50        来源:

  【事项名称】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申请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承诺时间】

  办理时限提速至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6.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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