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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
发布日期:2022-06-10 14:40        来源:

  【事项名称】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

  【申请条件】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 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设定依据】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第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核定征收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

1

  

重大变化等情况说明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21)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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