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
【事项名称】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
【申请条件】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 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设定依据】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第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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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核定征收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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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化等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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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21)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