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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申报
发布日期:2022-06-10 19:05        来源:

  【事项名称】

  契税申报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填报《财产和

  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3 号)第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21 年 25 号)第五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 67 号)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21)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

  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具体情形如下: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

  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2)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

  (3)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90 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申报缴纳契税。

  7.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因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在税务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8.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

  9.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10.契税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11.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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