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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发布日期:2022-06-10 15:01        来源:

  【事项名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申请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1 号)第八条、第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2

  2

  原《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1

  3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机构担任税务师事务所

  《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

  2

  合伙人或股东还应报送

  股东信息备案表》

  【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办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

  记。

  【联系电话】

  (021)63854264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行政相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变更参照本事项办理。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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