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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
发布日期:2022-06-10 16:30        来源:

  【事项名称】

  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

  【申请条件】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应自与签订(变更)之日起 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进行关联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2 号)第一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 45 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 年版)

2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21)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关联申报应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进行。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 55 亿元。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8.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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