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事项名称】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申请条件】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8 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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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
2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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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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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复印件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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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21)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6.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
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7.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选择在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8.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相关制度规定,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6 号)中的相关条款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