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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
发布日期:2023-08-30 16:00        来源:

  【事项名称】

  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

  【申请条件】

  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事项包括输入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耗用的水、电、气免退税申报和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免退税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区销往横琴、平潭(以下简称区内)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水、蒸汽、电力、燃气,视同出口,由区内水电气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运输企业购进符合条件的船舶,退还增值税,购进船舶运输企业的应退税额,为其购进船舶时支付的增值税额。

  享受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应在购进自用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七条第(一)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第十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5 号)第二条第(七)项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 号)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联系电话】

  (021)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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