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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复评
发布日期:2022-06-10 15:55        来源:

  【事项名称】

  纳税信用复评

  【申请条件】

  已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0 号)第二十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6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

2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021)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申请复评。

  4.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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