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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复核
发布日期:2022-06-10 15:58        来源:

  【事项名称】

  纳税信用复核

  【申请条件】

  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 3 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0 号)第二十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5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

2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主管税务机关将在 4 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

  【联系电话】

  (021)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主管税务机关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4.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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