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
【事项名称】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
【申请条件】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首次报送基本信息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暂时停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完成或终止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后、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恢复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办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3 号)第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9 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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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
2 份 |
税务机关和涉税专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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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各留存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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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21)12366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主动报送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先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取得《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的,可在非征期内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5.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按照系统反馈信息,自行打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