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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税申报
发布日期:2022-06-10 19:06        来源:

  【事项名称】

  烟叶税申报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烟叶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第一条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21)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

  6.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7.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 10%计算。

  8.烟叶税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9.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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