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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发布日期:2022-06-10 14:08        来源:

  【事项名称】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申请条件】

  1.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2.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 12 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4.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5.建立年金计划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企事业单位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

  【设定依据】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 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2 号)第一条第五款

  【办理材料】

  1.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

  2.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 

  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

  4.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 递延期间扣缴义务人:

  5.建立年金计划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企事业单位: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

  2.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报告可在全国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21)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递延纳税全部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 15 日内,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纳税人取得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与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应分别计算。

  7.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8.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9.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10.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11.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应在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 15 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 15 日内重新报告。

  12.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3.个人享受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时,领取部分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14.年金托管人在第一次代扣代缴年金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备注”中注明“年金领取”字样。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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