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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发布日期:2022-06-10 13:01        来源:

  【事项名称】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申请条件】

  1.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2)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 4.5 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3)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设定依据】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55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2019 年第 45 号修改)第四条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21)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在《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中填写的运输工具相关信息,需与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信息一致。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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