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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发布日期:2023-08-30 13:04        来源:

  【事项名称】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申请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

  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办理。

  2.此事项可在全国、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办事项

  【联系电话】

  (021)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在“套餐式”服务内一并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业务。

  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15 日内将

  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8.纳税人未准确填报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将影响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等事项的办理。

  9.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还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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