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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
发布日期:2022-06-10 17:51        来源:

  【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

  【申请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险的缴费人,以及代办单位集中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代办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 号)

  3.《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21)12366

  【办理流程】

  【缴费人、代办人员注意事项】

  1.缴费人、代办人员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代办人员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代办人员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缴费人在省(区、市)人民政府设定的缴费标准中自主选择档次缴费。

  6.当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缴费人无需提供《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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