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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发布日期:2022-06-10 19:33        来源:

  【事项名称】

  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申请条件】

  办理个人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在向个人结付储蓄存款利息时,应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并在代扣税款的次月 15 日内,填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 号)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21)12366

  【办理流程】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储蓄存款在 2008 年 10 月 9 日后(含 10 月 9 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8.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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