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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发布日期:2023-08-30 15:36        来源:

  【事项名称】

  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申请条件】

  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1.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2.自行申报缴纳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3.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4.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缴费人需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21)12366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单位缴费人一般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6.单位缴费人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缴费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二是缴费人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机关缴纳,具体申报缴纳方式以当地政策为准。

  7.当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缴费人无需提供《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

  8.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9.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 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 2023年 4 月 30 日;满足条件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可在现行费率的基础上下调 20%或50%,期限至 2023年 4 月 30 日。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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