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事项名称】
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申请条件】
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1.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2.自行申报缴纳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3.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4.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缴费人需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21)12366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单位缴费人一般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6.单位缴费人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缴费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二是缴费人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机关缴纳,具体申报缴纳方式以当地政策为准。
7.当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缴费人无需提供《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
8.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9.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 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 2023年 4 月 30 日;满足条件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可在现行费率的基础上下调 20%或50%,期限至 2023年 4 月 30 日。